淮南牛肉汤原料买卖纠纷法官提示交易维权要点
原告李某系淮南市从事牛肉汤配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依托线上销售平台,长期面向全国餐饮商户供应粉丝、牛杂、汤料等牛肉汤核心配料产品。被告刘某为省外同行业经营者,自2022年起与李某建立商业合作关系。双方初期交易模式为:通过微信平台达成订单合意,采用快递物流方式完成货物交付,并遵循“款到发货”的即时结算原则。
自2022年下半年起,刘某累计拖欠货款4万余元,李某多次催要,刘某拒不支付,甚至将李某的微信拉黑,无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买卖关系。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多次向刘某发送供货清单及催款信息,刘某均未提出异议。此外,李某提供的快递物流单、供货明细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已履行供货义务。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某因经营需要,从李某处购买牛肉汤原材料,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履行了供货义务,刘某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经多次催要后刘某依旧未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李某要求刘某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刘某限期支付货款4万余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高度重视合同意识,坚持书面合同订立与电子证据留存并重。本案中,原告李某虽未与被告刘某签订传统书面合同,但凭借完整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订单截图、物流凭证等电子证据,构建起严密证据链,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既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守护,也为小微经营者提供了维权范例。
同时,经营者遭遇商业纠纷时应善用法律武器维权,凸显司法对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数据作为重要证据形式,法律效力不断强化,但恪守诚信原则始终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保障交易安全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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