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指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监护义务归属于被监护者居住所在社区,包括县民委和乡民政部门。如有争议,相关人士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权,并尊重被监护者真实意愿,选择最有利其发展的监护人为其提供全面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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