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华律网

股份回购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为融通现金或公积金而向股东派送,或是公司发行债券购回自身股票。然而,依据现行法规,上市公司并不能随意回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以下特定情况下是被允许的:缩减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集团进行整合,以股份形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因为对股东大会关于公司重组和分裂的决议产生异议而请求收购现有股份,或是将股份作为转换可转债的工具,以及出于维持公司价值及保护股东利益所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者:网络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