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如何追讨一方所负之债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追回已离婚配偶所欠债务需考虑该债项是否为夫妻共有债务。若为共有债务,可同时起诉双方当事人;但若为个人负债,则仅能向借款人追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均属夫妻共同债务。然而,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否则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须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或者财产已分配给各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协议,将交由人民法院裁决。
⑴受理费:¥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1000元的,¥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作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