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合规违约行为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两大层面——雇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及补偿协议中的敏感信息保密条款。
首先,对于劳动者本人来说,一旦涉及服务期约定的践行问题,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按照事先设定好的标准缴纳相应的违约金给雇主,并且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超过雇主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总和。
然而,更为细致入微的是,当雇主提供了培训服务时,他们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但此金额绝不可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情况下应交纳的培训费用数额。
其次,鉴于负有敏感信息保密责任的劳动者需要保持高度警觉性,所以雇主在制定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同时,可以与这些员工针对性地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待到解除或终止劳资关系之后的相关阶段,雇主要依照协议约定,每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适当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在这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等,那么他们同样需要按照规定向雇主缴纳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