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留员工薪资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且缺乏依据的。
以下是对于此类状况的具体分析:
1.职工在试用期间不愿意或者无法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话,针对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一个月以后仍然未能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该书面告知该劳动者予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实际工作时段内的劳动报酬。
2.假如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1)当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超过一个月并且不足一年,如果用人单位还是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除了每个月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的薪水以外,还必须与劳动者补签署劳动合同。
(2)另外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用人单位已经使用某位劳动者满一年,但是还没有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这位劳动者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同时视作已经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