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诚实信用的观念受到挑战,通过谎称自身患有疾病或伪造病假证明等手段试图逃避工作,这无疑等同于损害了劳动合同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公正性。
在此种严重的情况下,企业拥有合理合法地取消劳动合同的权力,对于由此引入的任何经济损失,违纪员工都需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
反之,假如雇主违反合法规则,阻止员工寻求医疗救助以及享受合法的假期权益,最终促使员工主动终止劳动关系,这通常被视为雇主的一次过失行为,法律也应要求雇主为此付出相应代价,赔偿员工所承受的损失。
员工因身体不适有权申请休息和就医,此乃他们的法定权益之所在,只要符合相关程序规定,雇主无权加以阻拦。
此外,在员工就诊治疗期间,雇主更不应违背常规提前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