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期限方面的规定如下:
当劳动合同订定时限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时,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时间长度;
当期限介于一年至三年之间时,试用期则不能超出两个月的时间范围;
然而,对于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说,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的时间跨度;
若劳动合同是以完成某项特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话,则无试用期之设定可能。
此外,同一家用人单位与同一位求职者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只能设立一次试用期。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须被视为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的一个阶段。
然而,如果劳动合同仅仅只对试用期进行了限制,那么这个所谓的试用期将无法生效,这段时期将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正式期限。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新入职员工试用期的薪资待遇不能低于所在单位同一岗位平均最低水平,或者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所议定的薪金的80%,同时还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劳工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