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未经商标注册方许可,在同类或相似商品中使用与已获注册的商标相仿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其次是涉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径;
第三点是非法伪造、私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最后一项则是未经商标注册方允许,擅自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替换后的商标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