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可分为两种类型:首先,商标无效宣告系因一个商标的注册与其先前已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发的纷争。
此类纠纷时常在两个使用于同种类或相近似商品之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之间出现。
就此类型商标纠纷而言,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自注册之日开始计算的五年的异议期限。
其次,商标无效宣告乃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注册所需遵循的法律所严禁的规定,又或者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获得注册使用了欺诈手段或其他不当行为所导致的争议。
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令性标准主要包括商标图样缺乏显著性、违背公共秩序及道德准则等情况。
针对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并未设定提出商标争议的固定期间。
换言之,对于此类商标无效宣告,其发出时可不必受制于特定时间限制,意味着在所有适当的时机均可依循相关程序提出商标无效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