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其时效期为三年,自您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自己的相关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对于此类诉讼时效期间的确立,尤其是起算点的认定,我们需从以下几点来阐述:
首先,我们将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在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时,应尽量避免运用“应当知道”这一相对较高的推定标准,而是更多地采用“知道”这样的常识来进行判定;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到专业因素对起算点的影响。
在实际案件中,许多损害的产生原因往往较为复杂,难以被普通消费者充分理解,例如某些药品所引发的毒副作用所带来的损害,可能需要经过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够显现出来。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并非所有人都能够像专业人士那样轻易地识别出这些导致损害的具体原因。
基于此种情况,在处理这类诉讼时效的计算时,便需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