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客观层面上,债务人必须实施了破坏其债权利益之行为。
具体来说,有四种情况满足此要求:
1.债务人已经采取了可能导致其经济实力削弱的资产处置措施;
2.这种处分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严重影响;
3.所涉及的处分行为必须完全属于财产性质,而非涉及身份关系的实体行为;
4.该处分行为已经产生法定效力。
其次,从主观意识的角度来看,债务人以及第三方当事人需要具备恶意。
如果是无偿处分行为,则可以直接断定该行为存在恶意;
然而,如遇有偿处分且价格明显不公道,则可将接收者明知该状况的情况视为有恶意体现。
最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债权是否已到期并不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必要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