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通常拥有哪些职权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能包括如下几类:
首先,审查核实每笔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可信。
在债权人大会上,所有关于债权相关的证实资料必须提交给全体与会者进行查看;
其次,对任命破产管理人和监管破产管理费用的行为加以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管控破产事宜的执行机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
法院在此过程中具有主导权,对法院正式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拥有更改或撤销其职务的权力;
再次,有权批准并签署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
契约期间,债权人会议需要优先安排探讨重整计划草案中有关债权分类问题的相关事项,若存在异议,应及早提出,以避免阻碍后续的分组表决工作的顺利进行。
至于和解协议,这是一种以偿付债务为主要条款的协议,通常情况下,债权人须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已有的债权权益,因此,此等谈判合约必须得到债权人会议的决策认可;
此外,还有权利通过破产财产的定价方案。
破产清算阶段,若需对破产人物品进行分配处理,必须确保破产债权人的权益达到公平、平等,同时也保证了破产财产在价值上的均衡呈现。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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