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列举三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贵为担保人可以免除法定义务:
首先,当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决定采取新的贷款来偿还已经到期的旧贷款时,若您作为保证人并不知晓或不应知晓此安排,并且新贷款和旧贷款并非由同一保证人负责,那么您可以免于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其次,假设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将主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已有明确约定只对个别指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已经注明禁止债权转让,此时便可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同样涉及到保证期限问题,假如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其部分债务而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对于未经保证人同意的这部分债务,担保人将无需再承担对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