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型的债权是不允许转让的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合同债权领域,不得转让的债权大致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依据合约属性而不能进行转让的合同债权;
其次,经过当事人协议决定且禁止转让的债权;
最后,受到法律明文规定无法转让的债权。
具体而言:
第一,以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深厚信赖关系为基础产生的合同债权,由于这种债权带有明显的感性色彩和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其权益是不允许被转手给外部人士的。
第二,建立在特定债权人的行为基础之上,并以此作为合同权利内涵的合同债权也是无权转让的范畴之一。
最后,债权是附属权利的情形下,也同样将被视为“不可转让”的类别。
在尊重合同自愿的原则下,当被告仅倾向于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责任时,这一意思表示自然可以在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合同债权不可转让。
此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禁令的合同债权亦属此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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