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若得利方无法根据法律规定获取不当利益,受损方有权向获利方要求归还所获得的收益。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则应排除在外:
(1)为了完成内心的道义责任进行的支付行为;
(2)在债务届满之前进行的还款;
(3)在明确知晓无需还款的前提下执行的债务清偿。
如果获利方对所获取的受益缺乏法律依据毫不知情或根本不应知晓,并且所获益处已荡然无存,那么他们便无需承担返还这部分利益的责任。
若获利方清楚或应该清楚所获利益缺乏法律依据,那么受害方可向得利者请求归还原得的利益,并依法索赔所有损失。
倘若获利方已经无偿地将所获利益转移给了他人,那么受害方面临的情况是,他只能请求最后的接收方在特定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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