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责任,我们需要了解到,这是依据相关法规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对于二位或两位以上的当事方所共同承担的全部负债或部分负债,并且能够由此引发他们之间的债务关联性的一种民法上的责任形式。
这种责任形式可以被视为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在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如下几种具有连带性质的责任分担方式:
(1)由于保证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3)代理人由于代理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5)由于共同债务引发的连带责任;
(6)由于产品质量不达标给他人带来损失,从而产品制造者和销售商所必须承担的连带责任;
(7)出借业务介绍信、租用合同专用章或是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行为所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8)当企业法人进行分立之后,对于原有的债务部分及其在开设新企业过程中所产生的过失行为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