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融资过程中,我们允许采用以下财产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
第一种是建筑物以及与其相连的各种土地附属物;
第二类是指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利;
第三类则是海域使用权;
第四类包括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成品;
此外,正在施工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也可以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
最后一类是指交通运输工具。
以上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法规所允许范围内的抵押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下述财产将无法作为担保物用于抵押:
首先是土地的所有权;
其次是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法律有所规定,那么这类土地也是可以成为担保物的;
再次就是那些由为公益事业而设立的非盈利性法人机构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接下来是所有权或使用权尚未明确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再者,依法已经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同样不能用来做抵押;
最后,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明令禁止作为担保物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