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应为过失,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应对其行为可能引发的对社会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后果有足够的预知能力却未能预见,又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这一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这种过失既可以针对特定的受害者,如人员伤亡,也可以是对车辆、行人和公共财产等造成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