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牵连犯系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其手段或结果行为同时触犯了另一罪名。作为一种裁判上的一罪,法庭应依从一重罪处理。即,对于牵连犯,应采取吸收原则,以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严重者定罪量刑。【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网络
G20来临,天眼为你“秀杭州”
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 东莞调研行 向改革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