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玩忽职守罪

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华律网

玩忽职守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自身职责不负责,未妥善履行或错误履行职权,从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及民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犯罪。此种罪行需具备以下特征:(一)犯罪对象。侵犯的是国家机关正常运作;(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规定、擅离岗位、不尽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及民众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1. 须存在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不作为;2. 须有因玩忽职守而致公共财产、国家及民众利益重大损失的实际后果;3. 玩忽职守的行为与产生的重大损失之间须有刑法认定的因果关系;(三)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犯罪心理。本罪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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