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事实婚姻在我国已不被法律所保护,然而子女抚养问题仍需依据法律来处理。通常来讲,不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需按月支付抚养费,其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一般是月总收入的 20%至 30%。要是有多个子女,比例可以适当提升,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 50%。支付方式可以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若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来折抵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应定期给予,具备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予。倘若孩子有特殊情况需要额外费用,像重大疾病治疗等,父母双方都应共同承担。总之,离婚后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责任,应尽力满足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