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动产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布时间:2025-04-23    来源:华律网

以下动产实行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度: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将其船舶卖给乙,虽已交付但未办理登记,之后甲又将该船舶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登记,此时丙可基于登记取得该船舶所有权,乙不能对抗丙。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某企业以其现有及将有的产品抵押给银行,未登记,后企业又将产品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银行不能对抗该第三人。这些动产通过登记对抗制度,平衡了物权变动中当事人之间以及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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