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等17人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

发布时间:2025-03-19    来源:中国法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等17人被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聘并安排在中海石油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赵某等17人接受中海石油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由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按月支付工资。工作中赵某等17人兢兢业业,但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石油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却未与赵某等17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更是从未享受过。2021年12月31日,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无法继续提供劳动岗位为由与赵某等17人解除劳动关系。

年关将近,赵某等17人却失业,而且一分钱离职补偿金也没有拿到。赵某等17人虽然多次找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中海石油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补偿事宜却一直未果。

无奈之下,赵某等17人向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后开通绿色通道、迅速审核赵某等17人的申请材料。经核实,赵某等17人均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标准,无需核查经济状况,遂受理此案并及时将案件指派给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丰富的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郭二玲律师,由该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因涉及人数众多,又临近春节,加之赵某等17人中多数人是外地来呼的人员,失业后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又着急回家过年。因此郭二玲律师在接到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考虑到受援人的特殊情况,当天就带着律所的王卓谞律师、马婧律师投入到工作中,与赵某等17人召开了案情分析会议,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并开始收集整理证据材料。经郭二玲律师、王卓谞律师和马婧律师与17位受援人深入沟通案情后,决定向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22年1月28日,赵某等17人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递交,并将案件的群体性特殊情况向仲裁委予以充分说明并沟通,希望可以尽快审核予以立案。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赵某等11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支付申请人赵某等11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某等11人2021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4、请求裁决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人赵某等11人的各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1月30日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赵某等17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予以立案。在案件开庭前,经过与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石油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多次沟通,赵某等17人中的6人与对方达成了庭前和解并撤回了仲裁申请。

2022年4月24日,赵某等17人中剩余11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期开庭。开庭中承办律师郭二玲、王卓谞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围绕仲裁请求,向仲裁庭递交了解除用工的函(中海石油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解除临时用工函的回函(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流水、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工牌等相关证据并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支付带薪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交社会保险的仲裁的请求并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对裁决结果不服,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提起了诉讼,2022年8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该案涉及集体诉讼,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参与了庭审旁听。在法庭的庭审中,经主审法官与承办律师郭二玲、马婧的多方努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共计挽回损失约23万元,由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仲裁裁决书》的裁决金额向赵某等11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赵某等11人放弃社会保险的补缴。

【案件点评】

本案中赵某等17人向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同时实行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审查的法律援助服务,为受援人及时指派援助律师,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受指派的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郭二玲、王卓谞、马婧三位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能够及时与受援人开会了解案情、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并确定诉讼思路,及时提起劳动仲裁程序,增加了案件的胜诉机率。同时,本案为群体性案件,涉及员工人数众多,案件最终通过调解结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也让弱势群体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该案件的成功办理,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等相关案件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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