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解聘后双倍和三期赔偿是否同时适用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想必您已经了解到辞退孕妇并不必然需要支付三期工资,然而却有可能涉及到双倍的经济赔偿。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通常会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来进行支付,也就是为每一位劳动者提供每工作一年即定额2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当然,如果您的服务期尚未满足一年,但超过了半年的时限,同样也会依据2个月工资这一标准进行计费。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例明确规定,任何雇主都不能因为雇员中的女性正处于孕期、生育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时期而降低她们的薪资水平、将其解雇、与之终止就业关系或劳工/聘任合同。
然而,假设存在具有充分理由且必要的情况,例如孕妇主动请求离职,那么雇主仍然有权履行辞退手续,尽管如此,仍需向雇员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并且这部分费用必须在法规范围内足额支付。
在此再次提醒各位,无论何时何地,不可轻易忽视法律对我们权益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作者:网络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