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约的某一方出现失信行为导致协议无法按照原定计划执行时,建议双方先行尝试通过友好、互谅的磋商来解决此纷争。
倘若经过努力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性的解决方案,那么作为受损害的一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守约方”,将会面临两种不同的处理途径。
首先,倘若失信方违背的义务属于金钱债务类型,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中,失信方未能如期支付应纳款项却已经完成了房产所有权的转让手续。
在这样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失信方继续遵守他们在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亦或是选择解除这份合同以及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假如失信方在履行非金钱债务方面出现问题,例如房地产交易合同中的购买方已经尽数缴付了所有购房款,然而卖方明确表态不会履行交房手续。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实际的证据显示无法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行为,守约方唯一可以采纳的做法便是解除该项合同,同时向对方索赔违约损失。
但是,如果实际的情况证明违约方仍然具备进行房屋所有权转让的能力和条件,守约方则享有权利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对其违约行为提出诉求。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