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贷款偿还应负哪些责任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关于借款担保人所需要担负的责任,具体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首先了解担保人在此次担保中所承担的是一般的担保责任还是连带的担保责任。
如果在担保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这一项没有做出特别清晰的解释或者没有任何约定,那么便应当根据连带责任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一般的保证情况下,当债务双方的主合同纠纷未经司法审判或仲裁,并且当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被司法机关执行后仍然无法偿还债务前,担保人有权对债权人表示拒绝承担相关的保证责任。
然而若是属于连带担保的情况,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之内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其次,需要关注的是担保期限是否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若未曾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将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长达六个月。
在这种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及上述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针对债务人发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那么担保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以及债权人若未曾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利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自主决定要求保证人承担起保证责任。
同样地,在以上提及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起保证责任的话,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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