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合同的签订条件有哪些内容
无固定期合同的签订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双方自愿选择不设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形式。
2.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包括: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这十年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包括多种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注意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2.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的情况可分为预期违约和迟延履行两种。
(1)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则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如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可以解除合同。对于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4.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此时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
5.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这些情形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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