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务累积可能带来的重大危害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28    来源:华律网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若地方债务积累过度而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可能带来以下严重影响及后果:
首先,这将会进一步加剧现有的结构性问题;
其次,则会导致信用环境的恶化;
第三点,此类现象还将使金融风险成倍地增加;
最后,高额的债务负担可能会成为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对于这种地方债务,根据其性质和特征,我们可以将之划分为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两大类。
其中,显性债务主要涵盖了外国政府提供的贷款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发放的资金援助,还有国债转贷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以及针对地方金融风险的专项借款等等。
除此之外,显性的债务往往还体现为一些尚未支付的应付支出。
至于隐形债务,它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了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务,担保的外债,地方金融机构积压的呆坏账,甚至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等。
在发生诸如金融机构清算等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将会承担起相应的资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作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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